凡在 1996 年 8 月 1 日以前鉴定并建厂投产的矿泉水厂,按老标准〔 GB 8537-87 〕要求检验水源。 |
矿泉水生产单位或个人在建厂的同时,必须建立卫生防护区,并设固定的区界标志。卫生防护区须经地矿、卫生、轻工主管部门指派专家现场踏勘确认后,方可实施。 |
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水质全分析,将水质检验结果报送国家、省(自治区、直辖市)矿泉水技术审定机构备案。 |
矿泉水开发与生产时,出现下列情况鉴定证书无效: |
不按矿泉水鉴定证书指定的地点异地开发。 |
鉴定通过之日起,三年内未进行水质复检和建厂者。 |
建厂之日起,拒绝建立卫生防护区和进行长期动态监测。 |
水量、水质检验结果与技术评审时水量、水质结果不符。 |